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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民族成份 (宗教办)
一、依据:大族发[1990]10号文件、民委政字[1990]217号文件第三、四、五、六款。
二、变更民族成份程序:本人申请,民政局审核,到居住地派出所核准变更。
三、变更民族成份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8周岁以下人员;2、父母双方至少有一方为所要变更的民族;3、父母双方均同意并在申请人书面申请书上签字。
四、原来已确定为少数民族成份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年满20周岁的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五、变更民族成份所需证件:1、父母双方和申请人户口本:2、本人身份证;3、个人申请书(由父母双方签字);4、县以上民政局审核证明。
六、时限:一天。
七、服务电话: 86640298 八、监督电话: 8665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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