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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登记、注销、变更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名社团科)

一、依据: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件》第一至三十二条。

二、申请程序:

1、发起人或发起组织负责起草登记申请书、章程等文件,办好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等材料。已具备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核查。

2、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并符合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条件,可签发同意成立的文件。

3、业务主管单位签发的同意成立的文件,连同其他文件和证明,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经审核批准成立的,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符合要求,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做出准予或不准登记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公告应在覆盖本辖区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出。

四、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服务电话: 86660974
六、监督电话: 8665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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