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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弃婴收养登记(社会事务科)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二、基本条件

办理弃婴收养必须是无子女、年满30周岁以上,并具备下列证件:

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市级以上医院出具不能生育诊断书。

3、收养人身体检查表。

4、拾到婴儿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捡拾婴儿报案证明,经登记机关调查核实,确定婴儿身份(是否属于弃婴),同时须由民政局办理登记寻人启示,自登报之日起满60日无人认领即视为弃婴。

5、镇、街或工作单位计生办出具无子女证明。

三、办事时限

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可登记发证。

四、收费标准

依据国价委、国财部价费字[1992]349号文件关于收费通知精神办理收养手续,共计收费250元。

五、服务电话:86319473
六、监督电话: 86319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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