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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

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管理(优抚科)

一、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

二、具体规定

1、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持市国退办安置介绍信,原部队开具的工资关系和本人甘井子区籍户口簿,到区安置办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2、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取暖费用全部由部队承担。

3、经安置办、职工原部队、职工本人三方共同签定的协议书,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地方接收。

4、安置办负责协调办理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医疗、工资关系。

5、接收手续全部办完后,交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管理。


三、服务电话: 86657116
四、监督电话: 86651994

 

城镇及农村义务兵家属群众性优待金发放(优抚科)

一、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二、具体规定

1、城镇(含农村非农户)入伍的义务兵,由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审定名单,经民政局向财政局申报经费,并按实际人数及规定标准将优待金下拔镇、街道,由镇、街道民政办(科)直接发给其家属。

2、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所在地农业人口平均统筹,建立优抚基金。优抚金标准不低于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区农业人口人均纯收入的70%,并城每年年终分配兑现。


三、服务电话: 86657116
四、监督电话: 86651994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在乡复员军人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费的发放(优抚科)

一、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优抚工作的通知》(大民办发[1999]29号)。

二、具体规定

1、凭身份证明,由本人经镇、街道民政办申报区局优抚科审批、登记立户,建立卡片和档案,符合规定者发放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由区民政财务拨款,镇、街道民政办(科)按月发给规定标准的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

2、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


三、服务电话: 86657116
四、监督电话: 86651994

 

死亡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发放(优抚科)

一、依据

《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抚发[1994]30号)。

二、具体规定

1、由死亡军人所在单位按死亡性质和审批程序分别出具革命烈士证明书或因公牺牲证明书和病故军人证明书,死亡军人直系亲属递交户籍证明、身份材料,经审核,民政局财务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2、凡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在当日办理手续,遇特殊情况按约定时间办理。


三、服务电话: 86657116
四、监督电话: 86651994 

 

革命军人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发放(优抚科)

一、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二、具体规定

凭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人员证件,经区局优抚科登记立卡,民政局财务备案拔款,由镇、街道民政办按期拔给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


三、服务电话: 86657116
四、监督电话: 86651994
 

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的确定程序(优抚科)

一、依据

《辽宁省评残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辽民优字[1992]30号)。

二、具体规定

1、接收政策咨询,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明材料,对符合评残(换证)条件者,发给评残登记表,并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后,分别报市民政局,省民政厅逐级审批发证。

2、凡符合评定伤残条件者,每半年统一去省厅办理一次手续,批后即行发证。

三、服务电话: 86657116
四、监督电话: 8665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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