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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井子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甘井子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甘井子区行政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甘政发[2005]57号)、《公务员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予以追究责任。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予以处罚,给行政相对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二﹚、未及时依法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而造成举报人财务损失,人身伤害及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管理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当事人财物损失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和行政相对管理人,使其营销遭受损失的;

﹙五﹚、办案中徇私舞弊,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而造成错案,给举报人造成损害、损失的;

﹙六﹚、执法人员在正常情况下,违反执法程序擅自受理、立案,随意处理违法案件,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损失的;

﹙七﹚、违法对当事人实施罚款、扣缴证件的;

﹙八﹚、其它民政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直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或者提供的案情失实,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据失实案情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具体工作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具体工作人员隐匿证据、更改案件事实或者违法办案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本局(本镇、街)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情节轻微,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取消责任人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可以暂扣责任人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二)情节严重,给予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和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三)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情节上符合《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甘井子区行政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甘政发[2005]57号)和《甘井子区国家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按照以上规定处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一)故意违法或明知发生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以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情形的;

(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和利益、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四)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的;

(五)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行政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及时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和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过错的;

(四)行政执法行为过错轻微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人员难以识别,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做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执法过错情形发生的。

第十条 民政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三位副局长,局办公室主任组成。下设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主任,法制专干组成。

工作程序:对行政执法责任人员的处理,由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公室进行调查,提出初步意见,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认真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甘井子区民政局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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