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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评议考核

大连市甘井子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局属各执法科室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局属各执法机构负责对本科室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内部的评议考核。

第四条  各执法科室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本科室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相关职权、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制定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执法公示、法制学习和培训、文明执法等规定。设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评议考核由评议和考核两部分组成。

评议考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七)案卷质量情况;

(八)法制学习、培训情况;

(九)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法人员形象;

(十一)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考核采取组织考核、自我考核以及互查互考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组织考核的方法包括:

(一)听取被考核执法科室和人员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工作资料;

(三)测试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

案卷质量情况是主要考核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的方式包括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外部评议结果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

第九条  外部评议的方式,包括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热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

第十条  民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执法实际,每年制定年度评议考核标准。

评议考核采取分项评分、百分考核的方法进行。

分项评分,是把评议考核的内容划分为若干单项,每个单项按照比例核定成项目分数,再把每个单项内容分解为若干小项,并按比例核定为若干小分,逐项评议考核。

百分考核,指各项目总分为一百分,考评的全部内容均达到要求的,得满分;如有不足,则按规定标准扣分,各项得分相加即是应得分数。

第十一条  对执法工作卓有成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科室和人员,应在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一)年度行政执法被市局、市政府、省民政厅等上级部门评为各种法制先进的;

(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并总结出典型经验,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第十二条  评议考核实行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日常评议考核情况在年度评议考核中占40%的分数。

日常评议考核由各科室组织实施,局办公室进行指导和监督;年终评议考核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根据得分多少,年终总评时可将被评议考核科室划分以下四个等级:

(一)优秀:得分95分以上;

(二)较好:得分90—94分;

(三)一般:得分80—89分;

(四)差:得分79分以下。

第十四条  评议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评议考核科室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被评议考核科室现场进行;

(二)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评议考核意见;

(三)向被评议考核科室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

(四)形成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区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评审;

(五)在局内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年度被评为优秀的科室和人员,由局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较好的,给予通报表扬;被评为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凡是被评为差的执法科室,一律不得评为法制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单位。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不重复评议考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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