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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民政局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证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科室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 局法制专干负责制定全局执法人员法制培训计划、检查汇总法制培训工作情况、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协调区法制办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各执法科室应按规定要求,认真组织本科室人员参加局统一安排的法制学习和培训活动。
第四条 全局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课、法制讲座和自学的方式进行。
参加学习和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区法制办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行政执法证书。
第五条 没有参加法制培训或法制考试不合格者应收回执法证件、离岗培训,因故没参加法制培训考试的应进行补训、补考。
第六条 法制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专业法律、法规、规章;
(二)民政执法工作程序;
(三)民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
(四)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法制学习和培训的时间,一年不得少于两天。均应安排在冬、春季节。上级部门临时指定的培训任务例外。
第八条 每年召开一次学习和培训交流会,深化学习内容,总结行政执法效果,提高行政执法水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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