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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大连市甘井子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树立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的局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各执法科室对本科室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重点是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收费;
(三)行政检查;
(四)行政处罚;
(五)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
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五条  公示的载体,局以网站为主,各执法科室以规范性文件和图板的形式为主。
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在网站、电子终端上进行公示。
第六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各执法科室均应按要求建立和实施公示制度。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6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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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为老服务
收养登记
福利生产
优待抚恤
婚姻登记
民间组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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