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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执法职责分解(岗位)

民间组织管理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全区性社团登记岗
 
职权
执法
行政
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申请建立区级社团的单位或个人
受理申请,依法指导、审查和批准成立。
行政
收费
计价费(96)1602号“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登记费、变更费”
申请建立区级社团的单位或个人
收取登记费,上缴同级财政。
全区性社团监管岗
职权执法
行政
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61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区级社团
依法对区级社团进行监管;每年1至5月,对区级社团进行年检,发布年检合格通告
全区性社团违法行为的
处理岗
职权
执法
行政处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区级社团
依法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区级社团展开调查,一经查实,可根据其违法、违规情节予以撤销登记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民间组织管理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全区性社团违法行为的
处理岗
职权
执法
行政
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区级社团
依法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区级社团展开调查,一经查实,可根据其违法、违规情节予以撤销登记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区划
管理岗
职权执法
行政管理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
甘井子区行政辖区
收对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划进行管理;承办区和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区和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岗
职权
执法
行政
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申请建立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单位或个人
受理申请,依法指导、审查和批准成立。
行政
收费
计价格(99)2115号“民政部门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登记费、变更费”
申请建立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单位或个人
收取费用,上缴同级财政。
 
民间组织管理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处理岗
职权
执法
行政
处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依法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展开调查,一经查实,可根据其违法、违规情节予以撤销登记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依法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展开调查,一经查实,可根据其违法、违规情节予以撤销登记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优抚安置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管理岗
职权执法
行政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二十五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二十九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第四十二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抚恤、补助条件的个人(优抚对象)
依法将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及时下拨到各镇街,监督经费的使用和优抚政策的落实。
义务兵家庭及优抚对象优待管理岗
职权执法
行政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下令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第三十二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式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第三十四条“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第三十五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
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优抚安置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审核岗
职权执法
行政审核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四条“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辽宁省烈士评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批烈是各级人民政府授权民政部门所办理的革命烈士追认手续工作,实行省、市、县(区)三级审批和管理制度。
申请报批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的镇,街道办事处。
依法对镇,街道办事处报送的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市优抚处。
伤残评定岗
职权执法
行政审核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助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民政部第2号令)、《辽宁省评残管理办法》第四条“评残工作实行省、市、县(区)三级审批管理制度。省民政厅为本省最高一级评残审批和管理机关,每年5月、11月全月办理评残审批工作。”
退出现役的军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依法对镇街民政部门报送的伤残人员材料进行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
拥军优属
工作监管岗
职权执法
行政监管
《大连市拥军优属规定》第三条“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大连行政区域内
监督、检查《大连市拥军优属规定》执行、落实情况
拥军优属
工作表彰岗
职权执法
行政奖励
《大连市拥军优属规定》第十九条“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进行表彰、奖励
 优抚安置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退伍士兵
接收、安置岗
职权执法
行政确认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四条“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原征集地为区和由辽宁省民政厅批准的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
依法接收符合条件的区退役士兵档案,为退役士兵出具介绍信,以便于其前往户籍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前往所在街道办理待安置期间最低生活补助。依法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或引导其自谋职业。
退役士兵
安置岗
职权执法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以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对阻碍适龄公民应征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单位,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未完成任务的人数,每人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被处罚的单位仍然要按规定做好动员适龄公民应征和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工作。”
区负有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低保救灾救济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救灾捐赠
款物的管理、分配岗
职权执法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第二十六条“救灾捐赠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 
针对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灾情实施捐赠、受赠及受益的单位和个人
在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有灾情发生时依法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
行政奖励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在救灾捐正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前提下,经请示区政府批准,对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表彰。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岗
职权执法
行政检查
《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金发放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九条“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各镇民政办公室;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低保救灾救济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岗
职权执法
行政检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第六条“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以下简称保障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拟定和调整,由县(市)区保障办(市内四区由市保障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煤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提出意见,征得市保障办同意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十条“各级财政、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应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各镇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
保障对象
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城乡最低
生活保障
居民医疗
救助审批岗
职权执法
行政给付
《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市政府设立大连市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监察局派员参加,负责全市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初审和其他协调工作。”第四条“大连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
全区城乡重大疾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对民政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制发《医疗救助通知书》。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指导城市
居民委员会工作岗
职权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委员会
对城市居民委员会依法进行业务指导
指导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工作岗
职权执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
对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工作依法进行指导
 
 
民间组织管理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科
地名的命名、更名岗
职权执法
行政审批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辽宁省地名管理管理条例》第三条“省、市、县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实施统一管理。其工作职责是:(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和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甘井子区行政区域
依法命名、更名地名并对地名标志、标准地名使用进行监管,审查专业部门出版地图中的地名
使用标准地名的监管岗
行政检查
《辽宁省地名管理管理条例》第三条“省、市、县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实施统一管理。其工作职责是:(三)公布标准地名,监督管理标准地名的使用;
地名标志
使用的监管岗
行政检查
《辽宁省地名管理管理条例》第三条“省、市、县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实施统一管理。其工作职责是:(四)设计、编制、安装地名标志,检查、监督、管理地名标志的使用。
 
          老龄宗教办公室﹙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协调、指导、检查《老年法》实施情况岗
职权执法
行政检查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为法律授权和贯彻实施《老年法》的专门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团组织、相关公民
负责协调、指导、检查各级政府及部门组织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工作,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
变更少数民族证明信岗
 
 
清真饮食确认证明岗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岗
 
职权执法
行政
确认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
217号,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向所在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证明和清真标牌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甘井子区行政辖区的城乡居民
依据规定审批,开据证明信办理户籍
 
 
依据规定检查,开据介绍信
 
 
 
依据办法进行登记
 
 
 
 
福利企业生产管理办公室﹙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确定社会
福利企业
性质岗
授权执法
行政确认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第六条“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区)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等优惠待遇。”
申请社会福利企业资格的单位
依法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具有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社会福利企业监管岗
授权执法
行政检查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民政部门设立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第九条“县(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当地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所管辖地区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
甘井子区社会福利
企业
会同税务等部门对全区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年检,并以文件形式公布检查结果。
社会福利企业处理岗
授权执法
行政处理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社会福利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区)以上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限期纠正直至吊销《社 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处分:(一)安置残疾人员达不到生产人员总数35%;(二)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三)违反税收减免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四)隐瞒残疾人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
违反《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
依法予以行政处理
社会事务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殡葬设施
报批工作岗
委托执法
行政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甘井子区行政辖区
向审批建立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公墓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市民政局审批。
办理丧事
活动妨碍
公共秩序、危害公共
安全、侵害他人合法
权益的问题处理岗
委托执法
行政处理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
《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未经批准,将遗体运往外地的;(二)在城市户外搭灵棚、设灵堂的;(三)在城市办丧事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洒纸钱的;(四)在政府指定的宗教场所以外做道场的。”
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违反相关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予以处理
社会福利机构监管岗
职权执法
行政处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二)未取得审批管理记机关批准文件擅自执业的;(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四)进行非法集资的;(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六)其他违法行为。
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违法行为的社会福利机构
依法对实施违法行为的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处理。
 

v 服 务 窗 口 v
社区服务
社会救助
为老服务
收养登记
福利生产
优待抚恤
婚姻登记
民间组织登记
更改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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