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活动 机构设置 部门要闻 政策解读 行政执法 政务公开 民政工作 区级文件 效能建设 网上审批 网上咨询
政府互动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读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大政发[2006]8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发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困难居民生活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长海县的差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80元,定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元提高到80元。
  二、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差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69元提高到200元,定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9元提高到70元。
  三、大连开发区的差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63元提高到290元,定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元提高到80元。
  四、市级财政对各区县财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补助比例不变,即: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补助65%;对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补助75%;对大连开发区不补助。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

v 服 务 窗 口 v
社区服务
社会救助
为老服务
收养登记
福利生产
优待抚恤
婚姻登记
民间组织登记
更改民族成份
Copyright © 2006 mz.dlgjz.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大连市甘井子区民政局
技术支持:大连海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