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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低保审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民发[2005]66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处):
    为便于执行《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市低保审批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家庭收入计算问题
     1、因照料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家庭成员而确未就业的有劳动能力人员(每户限1人),按实际情况计算其家庭收入,视同无劳动能力人员给予保障。
     2、住房动迁补偿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3、法院等司法机关判决(调解)的赔偿费(补偿费),已经明确用途的,对因该法律事件造成具有必须支出性质的非日常基本生活费用(如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生活费、修理费、交通费),在申请城市低保时凭实际支出单据予以扣除,其他具有可用于家庭日常基本生活性质的(如误工费、非治疗期间的生活补偿费、精神损失费、还欠款等),从判决之日起,按当时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没有明确用途的,扣除对具有必须支出性质的非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实际支出,其余部分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判决(调解)生效后无法执行的,在申请城市低保时可凭法院等司法机关出具的没有执行或没完全执行判决(调解)的证明,对申请人按实际获得的赔偿费(补偿费)扣除非日常基本生活费用后计算家庭收入(该申请人提出续保申请时需要重新提供当期没有执行或没有完全执行的证明)。
     二、关于人户分离和迁移问题
     1、享受廉租住房政策造成人户分离的,在原户籍所在地享受保障待遇,由暂住地街道和社区提供相关证明并协助管理。
     2、因搬迁改造造成人户分离的,如已购买新房,只要所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当地人均面积标准3平方米的,在现住房所在地落户后均可按相关规定享受保障待遇。租住住房的,自领取动迁费一年内在原户籍所在享受保障待遇,由暂停地街道、社区提供相关证明并协助管理;租住住房一年以上的,由户主凭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提供的不在本辖区享受保障待遇证明,向暂住地街道提出享受保障待遇申请,符合条件的,在暂停地按相关规定享受保障,并每月提出续保申请。
     3、保障对象在同一区市县内迁移的,由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办法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等程序。跨区市县迁移的,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保障对象凭迁出地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保障待遇,自办理迁移手续之日起两个月内,迁出地要为其保留一切保障待遇,迁入地凭迁移介绍信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批程序,保证从第三个月为其接续保障待遇。在迁出地和迁入地保障标准相同且迁移人家庭收入未发生重大变化时,迁入地至少要保证迁入后6个月内其仍然享受原不的保障待遇。
     4、各类因个人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原则上按《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本市各区市县非农业人口在本市其他区市县居住一年以上确实无力迁移户籍的,经市民政局与相关区市县沟通后,可酌情在暂住地申请享受保障待遇。
     三、刑期未满保外就医期间的服刑人员,不能给予城市低保待遇。
     上述政策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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