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的通知
大民救发[2001]163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的通知》(辽民发[2000]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对于原执行标准高于《通知》规定的,按原标准执行,低于《通知》规定的,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对于非农业人口中原享受国家40%定期救济和本人虽不享受40%救济但居住在城镇原每人每月补助20元的人员现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差额保障金;差额低于《通知》规定标准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通知》规定标准执行,同时,自此文件下发之日起,大民救发[1999]78号文件第十七条第六款停止执行。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辽政发[1985]24号文件规定的发放范围、标准和列支渠道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九月六日
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的通知
辽民发[2000]10号
各市民政局、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根据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劳动厅、人事局、财政厅<关于解决六十年代精简退职的老职工遗留问题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辽政发[1985]24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原则
此次调整待遇的对象要严格执行辽政发[1985]24号文件规定的解决对象,名地不得自行扩大范围。 明确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非在职职工身份,待遇标准现再与原工资挂钩,不与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相联系。此次只调整待遇标准,经费来源、发放办法以及其他问题的处理仍然按省政府辽政发[1985]24号文件执行。
二、发放标准
按辽政发[1985]24号文件规定,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其生活费标准调整为
每人每月90元。
原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70%生活费的,其生活费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
原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的,其救济费调整为每人每月65元。
原享受每人每月20元(居住城镇)、15元(居住农村)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60元(居住城镇的)和每人每月55元(居住农村的)。
此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这些老同志的关怀。此项工作涉及面较广、政策性强,各级民政、劳动保障、人事、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1985]24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把此次调整待遇工作落到实处。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