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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大政发[2003]10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调整市级财政对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补助比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2003年底的基础上统一提高19元,各地具体标准分别为: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和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差额保障标准由月人均221元提高到240元,定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9元提高到58元。
  (二)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 差额保障标准由月人均150元提高到169元,定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49元。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差额保障标准由月人均244元提高到263元,定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9元提高到58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取消对全市城镇无职工家庭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肉价、主要副食品价格及燃料和照明等三项补贴;取消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用自来水价格补贴。
  二、调整市级财政对各地城市低保资金补助比例
  将市级财政对各区、市、县财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补助比例调整为:
  (一)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补助65%。
  (二)对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补助75%。
  (三)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不补助。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ОО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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