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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民办养老院。
(一)服务项目:设立民办养老院。
(二)申报材料:1、申请书。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及简历。3、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意见书。4、可行性报告。5、机构设置报告(包括机构名称、宗旨、组织机构、所有制形成、房间和床位设置情况、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及其它事项)。6、土地合法使用证明或房屋权属证书(租赁房屋必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且租赁期限十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7、依据国家建设部、民政部共同发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制定的建设规划和图纸。8、资金来源及银行出具的资金状况证明。9、若双方以上合作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应提供合作共同签属的法律文书。10、非大连市户籍的申办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函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验点审批。3、执业验收审批。4、颁发许可证。
(四)收费标准:无。
(五)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二、区级社团登记管理。
(一)服务项目:区级社团登记管理。
(二)申报材料:1、筹备申请书。2、主管单位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4、场所使用权证明。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6、身份证明。7、章程草案。
(三)办事程序:1、申请。2、民政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3、发证。
(四)收费标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费每件10元, 社会团体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五)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区级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
(一)服务项目:区级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
(二)申报材料:1、业务主管单位文件或许可证2份;2、办理民办非单位登记申请书2份;3、民非单位章程3份;4、民非单位登记申请表3份;5、负责人(法人)登记表3份;6、单位印章备案表2份;7、银行帐号备案表2份;8、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2份;9、从业人员资历证书2份;10、验资报告1份。
(三)办事程序:1、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符合要求,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做出准予或不准登记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公告应在覆盖本辖区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出。
(四)收费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每件100元,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五)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四、地名命名、更名、销名。
(一)服务项目:地名命名、更名、销名。
(二)申报材料:1、《地名、命名、更命申请表》。2、相关文字说明。
(三)办事程序:1、申请。2、区地名社团科审核。3、报市地名办公室。4、符合规定后由区地名社团科办统一制作地名标志。
(四)收费标准:反光膜铝板牌每平方厘米0.095元, 常余辉铝合金牌每平方厘米0.138元, 长余辉冷轧板牌每平方厘米0.133元, 电致发光牌每平方厘米0.139元, 8*3厘米户门牌每块5.00元。
(五)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五、变更、证明少数民族成份。
(一)服务项目:变更、证明少数民族成份。
(二)申报材料:1、父母双方和申请人户口本。.2、本人身份证。3、个人申请书(由父母双方签字)。4、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证明。.5、县以上民政局审核证明。
(三)办事程序:本人申请,民政局审核,到居住地派出所核准变更。
(四)收费标准:无。
(五)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为宗教局核准时间)。
六、办理结婚登记证。
(一)服务项目:办理结婚登记证。
(二)申报材料:1、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2、3张两寸合影彩色照片。3、户口本、身份证上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一致。
(三)办事程序:经审核补办条件齐全,即来即办。
(四)收费标准:收费工本费每对9元。
(五)承诺时限:经审核补办条件齐全,即来即办。
七、办理离婚证明。
(一)服务项目:办理高婚证明。
(二)申报材料:1、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2、每人两张彩色近照(一、二寸均可)。3、查档证明。
(三)办事程序:经审核补办条件齐全,即来即办。
(四)收费标准:收费工本费每对9元。
(五)承诺时限:经审核补办条件齐全,即来即办。
八、军人优待抚恤。
(一)服务项目: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在乡复员军人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费的发放
(二)申报材料:(略)
(三)办事程序:凭身份证明,由本人经镇、街道民政办申报区局优抚科审批、登记立户,建立卡片和档案,符合规定者发放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由区民政财务拨款,镇、街道民政办(科)按月发给规定标准的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
(四)收费标准:无。
(五)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
九、退伍兵安置。
(一)服务项目:退伍兵安置。
(二)申报材料:1、退伍证。2、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3、户口本和有关证明材料。
(三)办事程序: 1、退伍军人在回到接收地方30天内,持退伍征、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和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区民退伍军人安置办办理报到接收手续,在区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2、对原系农村户口入伍的退伍军人,由安置办出具申报户口证明信,到原籍镇政府报到登记,在当地派出所落户,区不负责安置工作。3、对本区非农户待业青年入伍的退伍士兵,通过“阅档记分,择优分配”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区安置办负责统一安置分配工作,保证第一次就业,对于已经颁布分配结果,本人半年内不去单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工作,档案转居住地街道,按社会待业青年对待。4、对要本区域内企业在职入伍的退役士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随时办理息复工复职手续。5、退伍军人工作单位落实之后,到有关单位办理工作关系。
(四)收费标准:无。
(五)承诺时限:按照上级安置办规定时限。
十、收养登记。
(一)服务项目:收养登记。
(二)申报材料: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复印件。2、市级以上医院出具不能生育诊断书。3、收养人近期身体检查表。4、拾到婴儿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捡拾婴儿报案证明。收养人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无子女证明。5、收养人申请书。6、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身体健康情况、年经济收入证明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7、出具两人以上捡拾婴儿情况证明(证明人签字盖章按手印)。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审核。3、发证。
(四)收费标准:依据国价委、国财部价费字[1992]349号文件关于收费通知精神办理收养手续,共计收费250元。
(五)承诺时限:由民政局办理登记寻人启示,自登报之日起满60日无人认领即视为弃婴。符合法定条件45日内可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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