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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关于社会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全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于2009年3月1日开始年检,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要将年检工作与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工作紧密相连,严格年检材料的初审工作,做到材料审查及时、严密、真实、不漏项。现就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08年7月1日前,经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2009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年检内容及提报材料
(一)社会团体
1、年检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2)按规定进行换届和备案情况;党建情况;组织机构设置和登记事项变动情况。
(3)财务管理情况和办公场所情况及其它相关情况;
2、提报的主要材料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证书副本。
(2)《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份(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合格的);
(3)上一届换届或组织机构变动情况会议纪录和年度理事会年会会议纪录原件或复印件;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4)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民政局指定的专业会计师审计所)。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年检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落实政策情况。
(2)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3)人员聘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2、提报的主要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正、副本。
(3)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民政局指定的专业会计师审计所)。
(4)执业许可证副本
四、年检方法、步骤和其他要求
(一)单位自查。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年检通知要求进行自检,从“大连市民政局网”下载并认真填写《年检报告书》,须用A4纸双面打印。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年检报告书》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并盖章。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定。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的《年检报告书》和相应年检材料报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5月1日至31日由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根据统一进行年检(包括进行现场检查)。
(四)提报材料存在内容不全、有重大出入和群众举报等问题的单位将进行现场年检。对确定为现场检查的单位应按照年检内容认真做好准备,检查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须在场配合检查工作。
(五)至2009年5月31日未参加年检的单位,逾期不予受理,未按期参加年检的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2008年度未参加年检”字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年检的,应在4月1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可延期20天。
五、年检结果及处理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责令其整改,情节较重的在整改期间必须停止活动,并由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单位,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将予以撤销登记。
联系人:李景涛、牛玉华
联系电话:86660974
联系地址:大连门广场1号(甘井子区人民政府) 130室
甘井子区民政局
二○○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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